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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租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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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宜蘭縣美術館收費及管理辦法
公發布日: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
發文字號: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府秘法字第1130062196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
法規體系:文化
附表三:宜蘭縣美術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一、基本費
1.場地使用費5000元
2.場地清潔費1000元
二、保證金5000元
三、冷氣使用費:若使用冷氣需計收冷氣費,每小時以800元計費,未滿一時以一小時計算。
附註:1.場地使用費、清潔費等各項費用計算方式:以日計算,未滿一日以一日計算。冷氣費以每小時800元計之。
2.經核准後,活動或拍攝當日三日前辦理繳交保證金。
3.政府機關申請免費使用本場地,經本局同意者,得免費使用本場地,並免繳交保證金;本縣合法立案之非營利組織向本局申請使用場地,經本局同意者,得免繳基本費,惟仍應繳交保證金及附加使用費。
4.本場地布置不得拆除展示板,嚴禁使用釘子,腳架及相關物品均需加裝保護墊,禁止飲食、嚼檳榔及口香糖、吸煙;嚴禁亂丟煙蒂、垃圾及踐踏草皮;建物及設施應避免汙損,撤場前應清潔回復原貌,垃圾應自行處理,不得留置場內。
5.保證金於申請人活動結束,回復場地原狀後,無息返還。使用本場地,如有損壞或遺失物品時,應視其損害程度於該保證金中扣抵,如有不足,並得追繳。
6.本場地僅提供一般用電,申請人如有特殊用電需要,應自行準備。
7.本館展覽檔期內,展場空間不予外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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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. 修正宜蘭縣美術館收費及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1總說明及對照表
    3. 附表一:宜蘭縣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
    4. 附表二:宜蘭縣美術館入館須知
    5. 附表三:宜蘭縣美術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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